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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四 • 金部 • 鐕
鐕
可㠯綴箸物者。
从金。朁聲。
段玉裁注解
鐕
可㠯綴箸物者。
喪大記。君裏棺用朱綠。用襍金?。大夫裏棺用玄綠。用牛骨?。注。?所以琢箸裏。按今謂釘者皆是。非獨棺釘也。
从金。朁聲。
則參切。七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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